*轉型后,規定2009年1月1日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可以進項稅額抵扣,請問實際發生怎么理解2008年簽訂的固定資產購銷合同,預付部分貨款,09年到貨且取得09年后開具的**,且09年1月1日以后付尾款,是否可以抵扣?
答:《財政部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*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8]170號)所稱的“2009年1月1日以后(含1月1日,下同)實際發生”,原則上指納稅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收到貨物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:
(1)采取直接付款方式購進貨物的,全部款項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;
(2)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購進貨物的,銷售方托收手續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辦妥的;
(3)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的,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;
(4)采取預付貨款方式購進貨物的,支付預付款項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;
(5)進口貨物報關進口的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。
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購貨方納稅人提供的書面合同、銀行(現金)日記賬、入庫單據、運輸單據、海關報關單等進行判斷其購進貨物的結算方式及實際發生時間。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作為直接付款方式。